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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食品安全再出新规 非寄宿制学校内不得设置

原标题:校园食品安全再出新规 非寄宿制学校内不得设置小卖部

新京报快讯(记者 冯琪)12月30日,《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下发,要求具备条件的学校自营食堂,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据悉,该《意见》由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四部门联合下发。

具备条件的学校不再将食堂对外承包

《意见》明确,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同时,学校要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学校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对于采用食堂方式供餐的,学校应依实际公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品种、规格、供货者的名称和经营资质等。采用供餐单位方式供餐的,要公开供餐单位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食品安全等级等。

另外,对于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意见》还明确,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意见》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校园周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

食堂不得采购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

《意见》明确,供餐单位和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

其中包括,确定可以采购和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及接收要求。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亚硝酸盐,不得采购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

还要明确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负责人,应掌握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相关规定,具有辨别食品原料感官性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能力。

同时应加强对食品原料供货商的监督,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该督促整改的要坚决督促整改,该撤换的要坚决撤换。

《意见》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售卖或贮存、使用的食品是否为“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腐败变质食品,以及不得向中小学和幼儿园提供的食品品种等。

新京报记者 冯琪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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